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班尼德瑞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苏州街21号(6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6795197994。
法定代表人:刘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苏家屯区。
被告:孙宝财。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班尼德瑞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宝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至本院,因原告拒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沈阳班尼德瑞物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