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宏达租赁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沙河桥镇位村,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苏铁库。
被执行人刘文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泊头市
被执行人刘学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泊头市
审理经过
河间市宏达租赁站申请刘文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间市宏达租赁站于2017-1-11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河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