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公诉机关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允刚,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凤城市,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凤城市。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6月9日被逮捕。。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丹安检一部刑诉[2021]75号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王允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允刚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允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允刚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王允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允刚退赔失主王增日经济损失33元、退赔失主张继阳经济损失30元,违法所得140元予以追缴。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