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永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 原告:杨早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 原告:袁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告:湖南宏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滨江路6号。 法定代表人:邹美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礼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鸿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安江镇一完小西南侧1020铺。 法定代表人:吴宽德。

审理经过

原告张永杨、杨早根、袁征与被告湖南宏辉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辉建筑公司)、湖南鸿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晖置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永杨、杨早根、袁征与被告湖南宏辉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礼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鸿晖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永杨、杨早根、袁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所欠原告的货款85000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宏辉建筑公司承包修建被告鸿晖置业公司在洪江市安江镇的鸿晖新苑项目,并设立了湖南宏辉建筑有限公司鸿晖新苑项目部,被告宏辉建筑公司以项目部的名义于2019年5月开始至2019年年底共向原告购买了大批木方用于该工程建设用材料,但一直未与原告结算,经原告多次要求下,2021年5月7日经结算,尚欠原告木方款85000元,并由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因二被告多次以资金困难为由拖延付款,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宏辉建筑公司辩称,欠款是事实,待工程款到位后会支付给原告。 被告鸿晖置业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永杨、杨早根、袁征均开办有木材加工厂。被告宏辉建筑公司承包修建被告鸿晖置业公司的工程项目,并在2019年5月至2019年年底期间,多次向三原告购买木方材料。2021年5月7日,经三原告与二被告结算,木方款共计145000元,已付60000元,尚欠85000元未支付,并由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二被告至今尚未支付上述款项给三原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二被告共同向三原告出具欠条,尚欠三原告木方款85000元未支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应承担付款责任。综前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湖南宏辉建筑有限公司、湖南鸿晖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张永杨、袁征、杨早根的木方款8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被告湖南宏辉建筑有限公司、湖南鸿晖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蒋少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尹春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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