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远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隆海鹰,湖南隆海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涛,湖南隆海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杨林。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石远清与被申请人杨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石远清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杨林银行存款人民币4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杨林价值相当于人民币45万元的动产、不动产。申请人石远清已提供相应保险担保。经审查,石远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湘3124民初1364号民事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2021)湘3124民初1364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应依法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杨林银行存款人民币4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杨林价值相当于人民币45万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