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任某某。
被执行人:田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任某某、田某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任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34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被执行人田某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任某某、田某某银行账户内的的存款13318.9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