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桂平,女,****年**月**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河北省献县。 被告:高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审理经过
马桂平与高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马桂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办理减、缓、免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马桂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爱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德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