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刘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茜茜,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明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周明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已支付的代偿款94,704.81元;2.判决被告支付未付保费4,948.86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以99,653.67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支付自2019年7月9日至判决生效日止的违约金;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12月12日签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投保单》,并于2018年12月18日出具相应《保险单》,保险单约定:被保险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保险金额为118,900元,保险期间自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贷款全部本息之日止,保费缴纳方式为每月按时缴纳,缴纳日期为约定扣款之日,月保费率为1.58%。每月保险费为1,580.00元;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贷款达80天(不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被告与被保险人于2018年12月20日签订《个人贷款合同(无担保条款)》。原告系被告的保证人。被告于2018年12月20日收到被保险人发放的贷款100.000元,原、被告的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告拖欠被保险人任何一期贷款达80天(不含),原告即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理赔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理赔款项、未付保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它费用等。现因被告未继续按照贷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9年7月9日向被保险人支付代偿款94,704.81元,故依法取得代位向被告求偿的权利。

本院查明

经查:原告(保险人)与被告(投保人)于2018年12月18日签订的《中国大地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约定:“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营业执照所载明的营业场所地址为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XXX号XXX楼XXX-XXX单元、XXX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和被告签订的《中国大地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明确约定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告依据其已向被保险人代偿的事实提起本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之诉,应由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本案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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