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倪海棠,女,汉族。
被执行人:蒋永佳,男,汉族。
被执行人:鲁丰霞,女,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甘0723执53号申请人倪海棠与被执行人蒋永佳、鲁丰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275元、执行费354元;未履行标的29886.50元及执行354元。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询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二被执行人在银行无足额履行的存款,仅有的部分存款本院已冻结、扣划;在工商、不动产管理部门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蒋永佳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甘GQ0040哈弗牌汽车,本院已查封,但因无法找到上述车辆下落,本院无法对上述车辆采取扣押等后续执行措施。后续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二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案件款。本院向申请人反馈执行经过及结果,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