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某,住山西省忻州市。
被申请人:陈某,住太原市。
被申请人:宋某,住太原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陈某、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卡存款13800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李某提供了浦发银行存款13800元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陈某、宋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38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李某在浦发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38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