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大英县,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东名琪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孙武镇大济路东侧(大朱村北侧)。
法定代表人:蔡学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山东尹增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胡涛,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朱长清,男,****年**月**日出生,住惠民县。
被告:何强,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嘉鱼县。
被告:刘芳,男,****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丽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呈龙,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唐毅与被告山东名琪家居有限公司、朱长清、胡涛、何强、刘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唐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唐毅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