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艳香,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本溪市南芬区。
被告:何荣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南芬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艳香与被告何荣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王艳香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被告何荣淑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其主张的权利自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回对本案被告何荣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艳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艳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