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汉路1785号网新双城大厦4-21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68751317B
法定代表人:郑娴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崔振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振肖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德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