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共青城共青路,组织机构代码证:15966273-5。

法定代表人:陶燕琴,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共青城宏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共青城甘露镇双桥村麻园,组织机构代码证:70565433。

法定代表人:李道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道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共青城。

被执行人:李道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执行人:柳春生(曾用名:柳春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永修县。

被执行人:吴春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共青城。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九中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共青城宏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李道敏、李道友、柳春生、吴春花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共青城宏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李道敏、李道友、柳春生、吴春花名下财产,但却无法处置,经人民法院财产查控系统查询,也未发现任何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 敏

审判员 易仁旺

审判员 熊 江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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