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吴瑜,女,****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在江苏省如皋市,现住如皋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C,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18号汇金国际广场A-A1幢。
负责人:艾晨,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颖,女,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卯玉,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张树林,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在江苏省如皋市,现住如皋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瑜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原审第三人张树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0)苏0602民初5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吴瑜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后,上诉人吴瑜仍未按规定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吴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