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 裁判文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原告:柳州市恒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柳州市文昌东路1号3栋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3775986370E。 法定代表人:陈善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艳琴,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颖新,广西银正(柳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被告:廖静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原告柳州市恒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廖静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柳州市恒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市恒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柳州市恒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彭卫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