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田洪臣,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张玉龙,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田洪臣、张玉龙罚金一案,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3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田洪臣缴纳罚金30000元、张玉龙缴纳罚金30000元。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1.2021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2.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田洪臣在财付通(微信)有账户存款42.6元,本院依法冻结,后被执行人田洪臣申请解除该账户冻结并主动缴纳罚金5000元,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田洪臣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张玉龙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有账户存款5208.7元、在财付通(微信)有账户存款299.41元,上述款项本院依法冻结划拨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田洪臣无财产可供执行;3.2021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田洪臣、张玉龙发出限制高消费令;4.2021年7月1日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田洪臣、张玉龙户籍所在地社区进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田洪臣、张玉龙无财产可供执行。5.经询问被执行人田洪臣、张玉龙,田洪臣自述其在外地打工申请分批缴纳罚金,每半年能缴纳罚金5000元,第一笔5000元已缴纳;张玉龙自述其在外地打工申请分批缴纳罚金,每月能缴纳罚金500元。田洪臣尚有罚金25000元无财产可供执行、张玉龙尚有罚金24491.89元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决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刑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贾德富 审判员 王丽娟 审判员 张林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方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