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城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47319853B,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洪韶。
被执行人:王祥瑞,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新区。
被执行人:陈海燕,女,****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城支行与王祥瑞、陈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祥瑞、陈海燕所有的宿迁市宿城区靳塘小区27幢104室不动产,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祥瑞、陈海燕所有的宿迁市宿城区靳塘小区27幢104室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