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子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刘宏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
审理经过
刘子毅与刘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刘子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子毅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利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