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新明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龙宏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辉,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孙美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
审理经过
原告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美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