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现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 被告:洛宁县万家福生活量贩,住所地:洛宁县兴宁西路烟草局对面,注册号:410328690067354。 经营者:杨笑笑。 被告:杨笑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 被告:雷毅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系杨笑笑丈夫。 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富平,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许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 被告:王小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系许翔妻子。 被告:方玉磊,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洛宁县。 被告:张丽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现保与被告洛宁县万家福生活量贩(以下简称万家福量贩)、杨笑笑、雷毅毅、许翔、王小鸽、方玉磊、张丽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现保,被告万家福量贩、杨笑笑、雷毅毅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富平、被告许翔、方玉磊、张丽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小鸽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现保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0863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1分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七被告共同经营万家福生活超市业务,原告是七被告的长期供货商,一般都能照常支付货款。从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多次欠付原告货款,尽管原告多次催要,均被被告婉言推辞,迟迟不予履行。无奈诉至法院,望维护原告诉求。

被告辩称

被告万家福量贩、杨笑笑、雷毅毅辩称:(一)2013年1月23日万家福量贩设立后因资质受限,于2014年10月13日由雷毅毅、杨笑笑、许翔、王晓鸽在万家福量贩的地址设立洛宁县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福商贸公司)。万家福商贸公司设立后,接管了原万家福量贩所经营的超市,对外也是以万家福商贸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所以原告起诉万家福量贩是起诉对象错误。(二)万家福商贸公司股东雷毅毅、杨笑笑因为家庭变故在2016年底不再经营万家福商贸公司,而是由许翔、王小鸽经营,原告所诉债务发生在许翔、王小鸽经营期间,杨笑笑、雷毅毅对原告所诉债务并不知情。(三)万家福商贸公司于2017年5月关门停业,由许翔在2017年9月对公司进行注销,雷毅毅和王小鸽未参与注销过程,从市场监管部门注销的材料可以看出公司注销时有剩余资产70余万元。(四)从原告诉状所列债务发生时间可以看出,原告起诉已经失去时效,丧失胜诉权。万家福量贩没有注销,原万家福量贩被万家福商贸公司合并,股东现有雷毅毅、杨笑笑、许翔、王小鸽。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原告对三被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许翔辩称:不认可万家福量贩、雷毅毅、杨笑笑三被告的答辩。万家福量贩由杨笑笑主持经营,万家福商贸公司是因业务需要另外组建的公司,和万家福量贩没有合并经营,所有经销商的票据都是由万家福量贩所组织;原告所诉债务已过诉讼时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于这个事情应由杨笑笑承担。 被告方玉磊辩称:我只在万家福量贩工作,负责收货签字,我认为验收单、收货属实,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张丽霞辩称:我是在万家福量贩工作,负责验货,不应承担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现保曾于2016年11月3日至2017年4月10日期间向万家福生活超市供应方便面、干吃面、棒棒糖、锅巴等货物,分别有万家福生活超市工作人员方玉磊、张丽霞签收。2018年元月,被告方曾支付原告3645.47元,剩余30863元未给付。后被告许翔父亲曾代表原万家福公司对外清偿部分债务。 证人张某出庭证实,原告向万家福公司送货属实,货一直送到万家福生活超市,名称一直未变,具体如何变更为商贸公司不清楚。其和原告于2017年4月份到许翔家里要过钱。2019年8月和原告到许翔家里要过钱,见到了许翔的父亲。 证人王某出庭证实,其与张现保于2017年6月一块找雷毅毅要过账。和邱冬冬、张少锋、张现保到许翔家要过钱。2017年12月份去要过钱。后来许翔父亲结过一次钱。 另查明,万家福生活量贩于2013年1月23日设立,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杨笑笑。万家福商贸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许翔,兼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公司监事为雷毅毅。股东为王小鸽、杨笑笑、许翔、雷毅毅。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许翔出资100万元,出资比例占35%;雷毅毅出资100万元,出资比例占35%;杨笑笑出资50万元,出资比例占15%;王小鸽出资50万元,出资比例占15%。经营地点为西花坛对面的14间房屋。2017年5月15日万家福商贸公司成立清算小组,并于当日在河南法制报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2017年5月30日,许翔父亲许春生将万家福量贩以28万元转让给李耀卿。2017年7月21日,万家福商贸公司通过股东决议开始办理工商注销事宜。2017年8月31日,万家福商贸公司通过股东决议的方式由法定代表人许翔向洛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公司登记。万家福商贸公司清算时未书面通知债权人张现保申报债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同的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关于原告的合同相对方确认问题。原告提供的收货验收单显示收货单位为万家福生活超市,万家福生活超市不是一个经济主体,凭此验收单不能直接确定原告供货的相对方是万家福量贩或万家福商贸公司。本案中,万家福量贩的登记经营者为杨笑笑。万家福商贸公司成立时,杨笑笑作为股东,出资50万,出资比例占15%。雷毅毅作为杨笑笑的丈夫,出资100万元,出资比例占35%。万家福商贸公司租赁的经营场所为西花坛对面的14间房屋。原告主张的债权发生万家福商贸公司成立之后,注销之前。被告许翔父亲许春生在万家福清算组成立后,以许春生名义将万家福量贩转让。后许春生在万家福商贸公司注销后,通过自己清偿部分外债。以上诸多信息表明,万家福量贩虽作为个体工商户没有注销,但万家福商贸公司事实上为其实际控制人,后万家福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翔的父亲处置了万家福量贩名下相应的财产,并清偿了部分债务,双方已发生人格混同,应认定万家福商贸公司为原告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原告作为已知债权人,被告万家福商贸公司未进行书面通知,其清算组成员及股东具有明显过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按股东的出资比例确定股东对原告应承担的责任限额。原告主张的债权数额为30863元,由被告杨笑笑承担其中的15%,计4629元;被告雷毅毅承担其中的35%,计10802元;被告许翔承担其中的35%,计10802元;被告王小鸽承担其中的15%,计4629元。原告主张按月息1分计算2017年1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因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本院不予审理。被告方玉磊、张丽霞的收货行为系职务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责任。被告万家福量贩、杨笑笑、雷毅毅、许翔辩称本案已超诉讼时效,因证人张某、王某出庭作证多次和原告向被告方主张过权利,被告方也曾于2018年元月向原告支付过款项,因此,上述四被告的辩解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一百八十五条、一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笑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现保欠款4629元; 二、被告雷毅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现保欠款10802元; 三、被告许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现保欠款10802元; 四、被告王小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现保欠款4629元; 五、驳回原告张现保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86元,由被告杨笑笑负担43元,被告雷毅毅负担100元,被告许翔负担100元,被告王小鸽负担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金利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 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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