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内江市万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东段888号22幢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115883744591。 法定代表人:肖吉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陈正江,男,土家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枝江市。

审理经过

原告内江市万达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正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江市万达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吉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正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内江市万达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与内江市万达物流有限公司解除挂靠关系。解除挂靠关系后,该车出现的任何责任与内江市万达物流有限公司无关。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9年8月27日购一辆车牌为川K×××××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挂靠至内江市万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合同起止日期为:2019年8月27日至2023年8月26日止。在2020年11月商业保险即将过期的时候,公司工作人员曾多次联系被告续保,被告均已车放置未由拒买商业险,直到2021年3月该车行驶证、营运证和交强险都要超期了,公司工作人员再次联系被告陈正江,被告回复的是已将车辆私自卖于别人做黑车了,由于车辆和车主是外省的,所以对车辆和人无法掌控,给道路安全工作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根据《内江市万达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所有权合同》第四条规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车进行转让、出售、租赁、抵押、转换车辆产权,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挂靠合同,如因乙方的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全权负责。并承担车辆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来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未果。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信守合同原则,给原告带来极大的交通安全风险及经济隐患。故原告诉来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其上述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陈正江未提供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进行了质证。因被告陈正江未到庭,现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对于原告提供的原、被告双方的身份信息,能达到证明原、被告身份及符合诉讼主体资格的目的; 2、对于原告提供的《保留车辆所有权合同》、川K×××××行驶证、营运证、道路运输证、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单,能达到证明被告所有的川K×××××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于2019年8月27日挂靠在原告处,因被告违约而未按时购买商业险和交强险,车辆到期未年检,给原告造成巨大风险隐患,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等证明目的。

本院查明

对于以上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19年8月27日签订了《内江市万达物流有限公司保留车辆所有权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内江市万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陈正江,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一、经营方式:1、甲方以企业名称、企业信誉、道路运输经营权、车辆户籍名称、企业软件供乙方合法使用,乙方自愿以现车价值8.5万元的营运车辆(发动机号MH4E6CD0172、牌照是川K×××××、车型为东风牌DFL3310A11、车架号LCAX5DF51C10127、核定吨位15.705吨)入户到甲方名下,由甲方代其办理有关营运手续,纳入甲方服务。乙方是该车的实际车主,对该车享有管理和收益的权利,亦负相应的义务。2、…….。二、经营期限及经营原则。1、乙方以甲方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期限为:自2019年8月27日至2023年8月26日止。合同期满本合同自行终止。2、…3、该车的经营原则是: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无论任何时候,乙方使用甲方名称期间,该车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营运经济纠纷等均由乙方全部负责承担。三、费用承担标准和付款方式:1…2…3…。四、甲方权利与义务…五、乙方权利与义务:1、2、3、4、乙方车辆在合同期内,因营运需缴纳的各项费用,即:保险费、车辆年审费、二级维护费、工商管理费、税费以及其他应承担的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可代收代缴。乙方应每月25号至下月5号前应向甲方交清为其代缴的国家税费……六、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被告按合同履行。因被告未按时续保,经原告催促无果,该车辆商业保险于2020年11月24日到期,强制保险于2021年4月24日到期。原告以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信守合同原则,给原告带来极大的交通安全风险及经济隐患等为由,诉来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其上述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保留车辆所有权服务合同》是双方自由订立,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履行。被告陈正江在强制保险等到期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续保义务,导致车辆未能按时年检。该合同虽然未到期,但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系严重的违约行为,给原告带来极大的交通安全风险及经济隐患等,致使双方签订的《保留车辆所有权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提出解除与被告于2019年8月27日签订的《保留车辆所有权合同》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在原、被告双方解除合同后,对该车辆出现的相关责任自然与原告无关,故不必在合同解除后对被告进行其他要求。被告陈正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内江市万达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与被告陈正江签订的《保留车辆所有权合同》; 二、驳回原告内江市万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正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俊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贤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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