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某,住甘肃省甘谷县。
委托代理人:朱某,甘肃丝路法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张某,住甘肃省甘谷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马某申请执行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3民初1220民事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某借款本金52800元及利息(以52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4月25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执行时扣除被告已支付的36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常年外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恢复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1、截止2021年4月16日案件款本息共计87496.41元,以7万元和解执行,剩余款项马某放弃执行;2、案件款7万元,被执行人张某已交纳15000元,剩余款55000元,被执行人张某从2021年5月至11月,每月20号交纳3000元,于2021年12月交纳2万元,于2022年1月和2月每月交纳3000元,于2022年3月底交清剩余案款8000元;3、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本院将按原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强制执行,并加倍支付未履行协议期间的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21)甘0523执恢68号案件的执行。
案件执行费1094元,由被执行人张某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