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明慧,女,1991年12月23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少林,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北东明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宗县经济开发区振兴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1MA07TKJL9U。 法定代表人:泮志起,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泮志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宗县。 被告:史国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
审理经过
董明慧与泮志起、史国胜、河北东明自行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董明慧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董明慧撤诉。 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387元由原告董明慧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立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丽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