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金科国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时代购物广场B区B2幢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59864743P。
法定代表人:周达,总经理。
被告:陈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金科国竣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金科国竣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金科国竣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金科国竣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4元,减半收取422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金科国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