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3号楼安联大厦2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楚心,福建宏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亭亭,福建宏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丰泽置业有限公司沙县君华大酒店,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小吃文化城三期精品酒店(君华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MA2XN4N46A。 负责人:胡振旺。 被告:福建丰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小吃文化城一期“沙村”A2-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5673495450。 法定代表人:胡振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福建丰泽置业有限公司沙县君华大酒店、福建丰泽置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21年5月3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5元,减半收取517.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翔熙 审判员  黄国庆 审判员  吴青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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