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明贵,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被告:付新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审理经过 原告苏明贵与被告付新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苏明贵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明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苏明贵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3.2元,减半收取576.6元,由原告苏明贵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新节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曹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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