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住所地:临清市新华办事处南门里街新1479号。
负责人:张延雷,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红军,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海,该支行员工。
被告:于国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诉被告于国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红军、赵玉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于国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认定,被告于国栋于2017年7月24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于2017年8月22日首次激活并多次使用,最后还款日为2020年7月12日,还款金额为4000元。截至2021年5月13日,被告信用卡透支款合计欠款金额为6791.57元,其中包括本金5471.4元、利息996.5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20.62元。经原告向其催要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被告于国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予以认定。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告于国栋名下的银行账户采取了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于国栋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款项6791.57元及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等(按照双方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0元,均由被告于国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