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田俊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
被执行人:何宾,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田俊辉与何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宾向申请执行人田俊辉自动履行案款30507.24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田俊辉与被执行人何宾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何宾分期履行剩余案款,于2021年12月底前向申请执行人田俊辉付清,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何宾承担。申请执行人田俊辉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销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田俊辉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7执288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