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无极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 被执行人魏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极县人。 被执行人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极县人。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极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无极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孙某某、魏某某、孙某某、陈某某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无极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的(2020)冀0130民初2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孙某某、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无极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43,751元及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年息24%计算)。二、被告陈某某、孙某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8元减半收取计749元,诉讼保全费700元,由被告孙某某、魏某某负担。无极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进入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无极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受偿借款本金43,751元及利息42,000.96元(自2017年4月18日起暂至2021年4月17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749元,诉讼保全费700元,四项共计87,200.96元。被执行人孙某某、魏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名下有部分存款,本院依法冻结、扣划存款36,048.81元,扣除执行费1,208.01元,余款34,840.8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申请执行人无极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尚未受偿借款本金8,910.20元及利息42,000.96元(自2017年4月18日起暂至2021年4月17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执行费1208.01元被执行人魏某某已全部履行。经网络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网银、房产、土地、保险收益、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法进行了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登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怡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