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沈阳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营口东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9121010224264890XP。 法定代表人:王新。

审理经过

原告张勇诉被告沈阳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现原告张勇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勇撤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学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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