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沈阳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营口东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9121010224264890XP。 法定代表人:王新。
审理经过
原告张勇诉被告沈阳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现原告张勇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勇撤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学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