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衡阳市蒸湘区,现住衡阳市珠晖区。

被告:衡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湘江北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刘仁佳,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衡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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