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住永济市。        

被告:尉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住永济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9月13日以与被告尉某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6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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