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被告胡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被告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9.00元减半收取98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祝 颖 人民陪审员 唐俊芳 人民陪审员 范宝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敬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