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银,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上蔡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桂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斌,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金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上蔡县。 委托代理人:肖舒蕾,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银、李桂荣因与被申请人李金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17民终4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银、李桂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刘称心 审判员 郭建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汤全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