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凤娟,女,****年**月**日出生,住融水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林强,男,****年**月**日出生,住融水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凤娟与被执行人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林强的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并到被执行人所在社区进行走访调查,被执行人林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股息红利、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产品、无公积金等可供执行财产。林强名下有与父母共同所有的位于融水苗族自治县,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融房权证融水县字第××号,该房屋目前已经抵押给广西融水农村商业银行城南支行,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50万元。本院已经查封该房产。本院已穷尽调查手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查询结果无异议,并主张林强名下的房屋是和父母共有的,又存在抵押担保,目前处置价值不大,对该房产暂时不作处置。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85128元,迟延履行利息另计,被执行人还应负担申请执行费1177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除共有房产外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主张暂不处置房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