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贺建华,男性,1965年07月19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审理经过
贺建华罚款一案,本院依据(2020)豫1082司惩11号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对贺建华罚款10000元,限贺建华于2020年9月5日前交纳。因贺建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交纳罚款,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为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贺建华银行及网络银行无存款。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1通过执行系统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贺建华涉及多个执行案件,均为被执行人。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多次查找,至今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红杰 审判员 桂红亮 审判员 张建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