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云南灵源律师事务所。
住所:永胜县永北镇兰桂小区。
法定代表人:吴绍华,该所主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30000560097904L。
被告:马建典,男,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教师,住永胜县。
被告:张衡,男,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永胜县。
第三人:谭泽尧,男,汉族,云南省华坪县人,住永胜县。
审理经过
原告云南灵源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马建典、张衡、谭泽尧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受理后,2021年5月10日原告以被告已排除了对原告的妨碍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云南灵源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云南灵源律师事务所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