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红梅,女。
被告:卫红霞,女。
审理经过 原告王红梅与被告卫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红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5000元,并支付从2021年2月起按照月利率0.8%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的大姑姐。2018年4月,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后归还10000元。2019年7月,被告向原告补写借条一份,并答应按月利率0.8%支付利息。后被告又归还借款5000元,利息按月利率0.8%支付到2021年1月便不再支付。
被告辩称 被告卫红霞辩称,35000元已归还20000元,剩余15000元我愿意归还,对约定利率无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原告的大姑姐。2018年4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和微信转账如数交付了借款。后被告归还10000元,就剩余40000元于2019年7月向原告补写借条一份。2020年6月15日,双方约定之后按月利率0.8%支付利息。2020年9月5日被告又归还借款5000元,利息按月利率0.8%支付到2021年1月,便不再支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条及转账凭证予以证实。被告辩称35000元本金已归还20000元,原告否认,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被告卫红霞欠原告借款35000元至今未还并承诺支付利息属实,理应归还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辩称35000元中已归还20000元,原告否认,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对被告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卫红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王红梅借款本金3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8%从2021年2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0.8%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卫红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