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覃作生,男,****年**月**日出生,住柳州市柳南区。
审理经过
关于覃作生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罚金二万元一案,本院(2017)桂02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覃作生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覃作生有银行存款共计2973元,本院已依法扣划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覃作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覃作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罚金二万元的执行无法继续,依法应予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没收财产十万元、罚金二万元,现没收到财产2973元,罚金执行到位0元,尚有二万元罚金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锦源 审判员 陶世聪 审判员 银邵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银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