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锦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广东东之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朱林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蔡锦赞与被告朱林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蔡锦赞于2021年2月23日以与被告在庭外就还款计划已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锦赞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锦赞撤诉。 案件已减半预交受理费322元,由原告蔡锦赞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健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洪庚欣 书 记 员 黄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