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应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委托代理人:孙逊,广东鹤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鸿泰金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凤池凤西村富强三路21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7955382XY。
法定代表人:何国昌。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应龙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鸿泰金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粤0784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书。依生效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鸿泰金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陈应龙与鹤山市艺博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1年1月21日移送立案执行。
原告诉称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应龙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因双方正在协商,请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应龙请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粤0784执275号案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