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崔国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凤城市。 被执行人:王华,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凤城市。

审理经过

崔国钰与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682民初33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控,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96.22元,余款暂未履行。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股权红利、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冷雪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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