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
被执行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万秀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某与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405民初149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某应履行如下义务:一、向陈某归还购房定金20500元(已归还4400元,尚欠16100元);二、承担案件诉讼费469元、执行费14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信息、不动产登记等情况,已查封被执行人张某、谢某所有的坐落于梧州市不动产以及张某所有的桂D×××××号马自达牌汽车一辆,除上述财产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