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营业场所:开封市中山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8706638875。 负责人:杨东阳,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飞,河南北政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岩,河南北政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齐迹,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诉被告齐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齐迹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撤回对被告齐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曹兴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迎春 书 记 员 欧 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