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三元,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雪军,益阳市资阳区铁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6735963477,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龙洲路中电怡和苑二期1栋三楼。
负责人:祝丽萍。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三元与被告谢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中心支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三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郭三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