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王正安,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审理经过
关于移送部门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王正安责令退赔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19刑初38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于2020年8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正安应退赔韦济文40000元、杨晓波100000元、罗存应40000元、李德权250000元、杨先伦60000元、重庆万民花卉园林绿化工程公司200000元、彭定友150000元、周必友250000元、黎康宁100000元、刘明辉50000元、邓梅辉213000元、重庆歌德建设公司200000元,合计1653000元。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王正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
2、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街道办事处XX大道X号(XXXXXX)X幢X-XX-X号的不动产,该放系被执行人与其配偶韩先文共同所有,本院依法将该房屋评估拍卖,竞买人杜合均以642760元的最高价竞得,前述费用,本院依法支付了共有人韩先文50%份额321380元,支付竞买人杜合均垫付税款19282.8元,支付重庆普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费3980元,支付重庆创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费5142.08元,剩余292975.12元。通过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正安在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限额冻结其银行存款1653000元,实际扣划13022元。前述共计305997.12元,因不足以支付所有被害人,本院依法按照退赔本金比例分配,其中,韦济文分得7404.65元、杨晓波分得18511.62元、罗存应分得7404.65元、李德权分得46279.06元、杨先伦分得11106.98元、重庆万民花卉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分得37023.25元、彭定友分得27767.43元、周必友分得46279.06元、黎康宁分得18511.62元、刘明辉分得9255.81元、邓梅辉分得39429.75元、重庆歌德建设公司分得37023.25元.前述款项除受害人邓梅辉未能联系上未支付以外,其余款项均已支付各被害人,对受害人邓梅辉应分得款项,本院依法提存。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
3、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户籍地处对被执行人王正安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王正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现处于服刑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渝0119执210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