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水大道与朝歌路交叉口金融大厦。

被执行人:鹤壁市金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鹿楼乡后营村北。

被执行人:赵海顺,男,1963年7月15日,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与被执行人鹤壁市金昌化工有限公司、赵海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山民初字第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鹤壁市金昌化工有限公司、赵海顺需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支付本金4304432.80元及相应利息。因鹤壁市金昌化工有限公司、赵海顺未按上述判决书履行义务,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所申请执行标的为4304432.80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反规避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通过最高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于2021年7月14日、2021年8月31日、2021年9月1日先后三次对被执行人鹤壁市金昌化工有限公司、赵海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查询范围包括人行、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民政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等。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零星存款,已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三、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赵海顺持有鹤壁市鹤山区地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45%股份,我院于2021年9月1日前往鹤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赵海顺持有鹤壁市鹤山区地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45%股份予以查封(本次为轮候查封);

四、2021年9月7日我院前往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鹤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鹤壁市金昌化工有限公司、赵海顺名下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查到赵海顺名下位于淇滨区地籍子区房产一套权证号:20160001278(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时间为:2021年9月7日,查封期限为三年;

五、2021年9月8日对被执行人鹤壁市金昌化工有限公司、赵海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六、2021年9月8日对被执行人鹤壁市金昌化工有限公司、赵海顺采取失信黑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4304432.8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扣除执行费45444元后,尚余4304432.8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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