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马宁,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张艳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张周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灵宝市海纳菌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灵宝市西闫乡大字营。

法定代表人:张周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马宁与被执行人张艳艳、张周文、灵宝市海纳菌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82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宁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艳艳、张周文、灵宝市海纳菌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人马宁448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34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人民币6730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豫M×××××江淮牌汽车,豫M×××××昌河牌汽车已被查封,其他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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