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牛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

被申请人:邢入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通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牛江**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邢入文名下在黑龙江通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为邢入文,账号为26×××26的股金1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牛江**以在黑龙江通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河支行,账号为26×××44的存款10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牛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邢入文名下在黑龙江通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为邢入文,账号为26×××26的股金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申请人牛江**在黑龙江通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河支行,账号为26×××44的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在保全期间,未经法院允许,不得转移被保全标的,不得改变被保全标的的法律状态,不得对被保全标的设定权利负担等。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牛江**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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